年底還有發票沒收到,如何處理?
發布時間:2022-11-28 16:30:5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第十七條規定:
除發生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企業以前年度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且相應支出在該年度沒有稅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五年。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1.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2.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3.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4.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5.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6.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第1項至第3項為必備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國家版權專著登記號:2022-L-00799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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